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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转发《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4 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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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转发给你们,希望你们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及日常中医监督工作中认真执行。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4月11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中医药办法监发〔2014〕9号

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武警后勤部卫生部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全国正在开展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最近,一些地方就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提出请示,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中医诊疗活动是以疾病诊断和治疗为目的,在中医理论指导下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技术、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二、非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高危险性的技术方法;不得开具药品处方;不得宣传治疗作用;不得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规定的中药饮片或者《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规定禁用的中药饮片。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三、任何机构和人员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应当符合原卫生部《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的规定。
    四、在中医医疗监督工作中,发现以涉及中医药的预防保健养生气功治病医学研究疾病研究健康咨询理疗等为名,或假借中医理论和术语开展宣传、培训、讲座、体验等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