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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9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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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韩城市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近期工作安排,为了深入了解我省各地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实施以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到2015年底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决定,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评估时间安排

㈠各县(市、区)于7月15日前组织开展自评;各设区市对各县(市、区)于7月25日前组织检查评估,并形成市级督查评估报告(样式见附件1),于7月30日前上报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

㈡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六成员单位将于8月份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省级督查评估(具体督查时间及安排另行通知)。

二、督查评估范围

各设区市要督查评估辖区内所有县(市、区);每个县(市、区)至少要检查4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4个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省督查组对各设区市进行督查评估时所抽查的县(市、区)不少于该设区市县(市、区)总数的30%,对于县(市、区)总数少于10个的设区市,至少要督查评估3个县(市、区),好、中、差的县(市、区)各占三分之一;受检县(市、区)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确定,采取当地推荐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三、督查评估组织

督查评估工作由各级政府的卫生、发改、财政、人社、中医药和食药监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卫生或中医药管理部门作为督查评估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督查评估工作负总责。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省级督查评估工作的落实和组织协调。

四、督查评估程序和方法

㈠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参会人员:卫生、发改、财政、人社、中医药、药监及相关人员)。

㈡专家分组检查:查阅资料、现场查看、技术考核、问卷调查等。

㈢总结反馈:专家组讨论、汇总,并将督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现场反馈。

五、督查评估内容和标准

㈠督查评估内容:重点督查评估各地对提升工程的贯彻落实情况:主要包括提升工程组织实施情况, 5项具体指标(100%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95%乡镇卫生院设置规范的中医科、中药房;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65%村卫生室能提供中医药服务;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量达到30%)和10项主要任务(陕西省提升工程实施意见中的10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㈡检查评估标准:《陕西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督查评估细则》(见附件2)。

六、督查评估结论和结果

㈠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总分为1000分,900分以上(含900分)且至少完成14项重点指标,为优秀;750900分(含750分),且至少完成10项重点指标,为良好;600750分(含600分),且至少完成6项重点指标,为一般;600分以下,为较差。

(二)督查评估结果: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将对落实不力的设区市进行约谈和通报批评。并将各设区市提升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七、督查评估要求

(一)高度重视督查评估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开展督查评估工作是推动提升工程重点任务落实、确保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改有关基层中医药工作目标顺利完成的有效手段,也是各级政府践行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国务院全面督查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事业发展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扎实完成工作任务,保证督查评估工作效果。各级各地都要按照国家要求,建立联合部署、联合督查、联合推动的工作机制,常抓不懈,确保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有效持续提升。

(二)把握督查评估工作重点。本次督查评估重点是掌握提升工程组织领导情况,基层中医药政策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人员配备和服务提供情况,提升工程重点项目执行情况,本地区对提升工程投入情况。

(三)各设区市要对督查评估工作进行周密部署安排,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不走过场,不弄虚作假,切实反映提升工程实施工作进展、亮点及困难问题。严格遵守检查工作有关要求和纪律,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四)督查评估专家组成员包括: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六成员单位的管理干部和认真负责、经验丰富的中医药业务管理人员;各级督查评估组在报到后要召开预备会,培训评估细则,进行任务分工,确保督查评估工作质量。

(五)省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设区市的提升工程开展情况评定等次、做出排名,各设区市也须对辖区内每个县(市、区)评定等次、做出排名。

(六)各设区市务必于7月25日前完成督查评估工作,并于7月30日前将辖区督查汇总报告原件、各县区评估细则打分表、各县区督查评定等次及排名和各区县督查评估报告复印件纸质版及电子版一式一份上报我局。未上报则视为未开展督查评估工作,省级督查评估时将作为重点督查对象。

联系人: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   周亚琴   

  话:02987346771   

邮  箱:sxszyglj@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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