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卫生计生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规范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执业管理,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中医药发〔2015〕33号)要求,对符合条件拟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医师开展业务考核工作,现制定《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试实施方案》,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3月15日
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
诊断与治疗考核实施方案
一、考核机构
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
(一)报名条件
已获得中医类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类(中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2013年5月1日前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满5年。
2、2013年5月1日前,在精神专科医院、设精神科病房的综合医院精神科或设独立精神病院区的中医医院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不满2年,或在中医医院的神志病科、中医心理科、心身医学科等精神类临床科室从业不满5年的,或在基层医疗机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的,必须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1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但单次进修或培训时间不低于1个月)。
3、2013年5月1日后从事精神障碍诊断与治疗的,必须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满2年(培训或进修可以累计,但单次进修或培训时间不低于1个月)。
(二)报名时间、地点
报名时间:每年9月1日至15日
报名地点: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科教科
联系人:刘飞虎 张曼
联系电话:029-63609318
(三)报名材料
1、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申请表;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等)及复印件1份;
2、考生本人毕业证及复印件1份;
3、考生本人的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及复印件1份;
5、考生工作单位出具的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工作年限证明(附件2);
6、考生在三级精神专科医院或设精神科病房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从业、培训或进修的证明(附件3);
7、考生所在单位医疗机构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
8、考生本人近期的1寸免冠照片4张。
(四)资格审核与准考证发放
各机构将考生报名材料及汇总表报至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由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对审核通过人员发放准考证。
(五)考核日期
考核时间暂定于每年10月下旬,考试具体时间及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考核内容和形式
(一)对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全面考核,分为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核和病历文书书写三部分。
(二)考核项目采用百分制,其中:理论考试成绩占40%、实践操作成绩占40%、病历文书书写占20%。
理论考试为闭卷考试,主要内容为精神科基本理论、基础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实操考核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精神检查、诊断与治疗、常规医疗操作等几方面。病历文书考核的案例以实操考核的诊疗病例为准。
(三)理论考试试题在考核单位试题库中随机抽取,每套均分为A、B卷。实践操作由至少两位高级职称精神科医师作为考官,一位主考官,一位考官,共同签字认可的成绩为有效成绩。病历书写由高级职称精神科医师评阅。
四、考核纪律
参照执业医师考试考场纪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考核结果
考核总成绩60分以上为考核合格,由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出具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表(附件4),并发放考核合格证明,作为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加注精神科执业范围的相关依据。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陕西省卫生计生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做好宣传工作,确保考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考核机构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做好资格审核及相关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公平、有序进行。同时为保障考核工作的正常进行,考核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考核费用统一管理。
(三)考核机构要于每年考核完成后对考核进行分析,并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本年度考核总结报告。
1、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申请表
2、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工作年限证明
3、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培训、进修年限证明
4、陕西省中医类别医师从事精神障碍疾病诊断与治疗考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