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医医院、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5〕71号)和《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规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办医发〔2016〕39号),在各单位评估的基础上,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各项限制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备案申请进行了书面和现场核查,现备案如下(见附件)。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限制性医疗技术的管理工作,建立台账,在有新的限制性医疗技术用于临床或已备案的医疗技术涉及到设备、场地、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动时,应重新评估后申请备案;要切实履行限制性医疗技术应用和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切实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