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直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认定局直属单位医师定期定点考核机构的通知》(陕中医药函〔2017〕204 号)要求,现将省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医师定期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单位参照《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附件1)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附件2),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医师定期考核方案和工作制度,认真履行考核机构的工作职责,切实做好本单位医师的定期考核工作。
二、考核程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考核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考核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体如下:
1.具有以下情况的医师执行简易程序: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3)考核周期内参与卫生支农、援藏、援外一年以上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医师。
2.其它医师定期考核执行一般程序。
(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执行一般程序的要填写《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
(四)提前考核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2.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
(五)延期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三、请各单位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我局医疗科研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4),对通过定期考核的医师,我局将在其《医师执业证》上进行登记。
四、我局将定期对各单位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履行考核职责的机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张 鑫 联系电话:89620681
附件:
1、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3、医师定期考核表格
4、医师定期考核备案表(表格电子版在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下载)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6月20日
附件1:陕西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方案
医师定期考核是医师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促进医师在取得执业资格后不断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保持应有的职业道德,更加出色地为人民群众健康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管理机构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代表及相关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代表组成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进行指导和管理。管理委员会可在医师协会、医学会或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考核机构
(一)符合《办法》第二章第七条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均可向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承担相应范围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辖区内实际情况,组织就近的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部、诊所、医学检验实验室等)联合设定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对不具备设定考核委员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医师进行定期考核。
(二)考核机构的认定。有意愿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机构或组织应当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定期考核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1);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医疗、保健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预防机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3.拟成立的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组织架构、成员名单及个人简历;
4.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制度和具体实施方案;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相关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确定是否委托其为考核机构,并以适当方式公布确定的考核机构名单。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其人员组成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设在三级医院、市疾控中心和市妇幼保健院的考核委员会应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医疗卫生行政管理人员(考核机构的主要领导、业务管理部门、人事部门、纪律监察部门)组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占组成人员的2/3以上。考核委员会应当在相关部门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医师考核管理工作。
(三)考核机构应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严格按照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进行考核。考核方案应于考核前15日内报批准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考核程序
(一)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进行复核。考核每两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二)考核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具体如下:
1.执行简易程序的情况:
(1)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2)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注册医师;
(3)考核周期内参与卫生支农、援藏、援外一年以上或抢险救灾有突出贡献的注册医师。
2.其它医师定期考核执行一般程序。
(三)一般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本年度须参加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附件2),并于考核年度3月31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照规定对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当年4月30日前报送至考核机构。
3.考核机构对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报送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于当年5月30日前公布需要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名单。
4.考核机构根据《办法》的规定,于当年6月30日前对需接受业务水平测评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上签署意见。
5.考核机构在当年7月31日前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四)简易程序考核应当按照如下程序执行:
1.申请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附件3),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签署意见并于当年3月20日前提交至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2.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汇总后于4月10日前提交考核机构,考核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在《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上签署意见,并于当年4月30日前公布适用简易程序考核的医师名单,未通过审核的医师应当接受一般程序考核并补填《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简易程序考核结果的备案和通报同一般程序。
(五)提前考核
1.在考核周期内,离职、辞职、解除中止劳动合同、变更执业注册或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由医师执业注册所在机构报考核机构提前进行考核。
2.考核机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并于考核工作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批准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
3.医师未完成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变更注册。
(六)延期考核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由所在机构或组织开具证明向考核机构申请,经考核机构同意可延期考核。
四、管理与监督
1.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2.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相关工作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保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工作中发现考核机构存在《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行为的,相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发现医师存在《办法》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判定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且连续3个考核周期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考核。
五、其它要求
1.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各考核机构要高度重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工作,制定医师定期考核实施方案,加强对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2.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定期组织本单位新进医师认真学习《执业医师法》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并按有关规定建立医师行为记录档案,及时记录医师的行为。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进行评定的重要依据。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刻制医师定期考核专用章(XXXX年度XXX医师考核合格章”、“XXX医师提前考核合格章 年 月”和“XXX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章 年 月”),将定期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附件2: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文件精神,做好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下同)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规范考核内容,以促进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的发挥,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就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明确如下:
中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内容重点体现中医药特色,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一、业务水平测评
完成《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要求的学分方可进行以下内容的测评。
(一)法律法规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
(二)基础知识
1.中医基础理论。
2.经典理论:包含《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学等经典名著。
3.常用方剂:参见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
4.中医诊疗: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的中医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等指南及已发布的国家标准和学会标准等考核中医临床思辨能力。
(三)中医非药物疗法
基本技术: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医疗技术管理相关要求考核。
专科技术:按照中医医院各临床科室建设与管理指南相关技术考核。
(四)医学人文
包括: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医患沟通技能。
二、工作成绩评定
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工作成绩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包括中医病历质量、中医特色考核指标内容。中医特色考核指标(手术科室除外)应达到以下标准:辨证论治优良率应达到90%以上,中成药辨证使用率应达到100%,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应达到30%以上,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应达到10%以上。
三、职业道德评定
除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医师职业道德评定的基本内容以外,还应包含中医诊疗行为规范、中医言语仪表规范等中医药文化内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言语、举止、礼仪、衣着服饰、服务方式、服务态度、服务流程等方面应充分体现中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
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专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内容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业务水平测评应包括中医和西医内容,中医内容占60%,内容参照本考核内容执行;西医内容占40%,参照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中医类别民族医专业医师定期考核内容由各省(区、市)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参照本考核内容自行制定。
参加一般程序医师定期考核的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除填写《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外,还应填写《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和考核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统一使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卫办医管函〔2011〕146号)的要求,使用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对中医类别医师开展定期考核工作。
附件3:各类定期考核表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
中医类别医师定期考核表(中医药特色部分)
考核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
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级别 | □执业医师 □执业助理医师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执业范围 |
| ||
考
核
意
见
考
核
意
见
|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 1.中医特色指标考核 辨证论治优良率 合格□ 不合格□ 中成药辨证使用率 合格□ 不合格□ 中药饮片处方占门诊处方总数比例 合格□ 不合格□ 非药物中医技术治疗人次占门诊总人次比例 合格□ 不合格□
2.中医病历质量考核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职业
道德
评定 | 中医诊疗行为规范考核 合格□ 不合格□
中医言语仪表规范考核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
1.继续教育考核 合格□ 不合格□
2.法律法规考核 合格□ 不合格□
3.基础知识考核 中医基础理论考核 合格□ 不合格□ 经典理论考核 合格□ 不合格□ 常用方剂考核 合格□ 不合格□ 中医诊疗考核 合格□ 不合格□
4.中医非药物疗法考核 基本技术考核 合格□ 不合格□ 专科技术考核 合格□ 不合格□
5.医学人文考核 合格□ 不合格□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医师定期考核表(一般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相 片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
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
执业情况 | 在职/返聘 | 执业经历 | 年 | 执业范围 |
| |||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 良好 行为 记录 | 受到的表彰、奖励 |
| |||||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
| |||||||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
| |||||||
不良 行为 记录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
| ||||||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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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核 意 见 |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职业 道德 评定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业 务 水 平 测 评 | □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以及专业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3
医师定期考核表(简易程序)
考核年度: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年月 | 年 月 | 相 片 | ||
学历 |
| 毕业学校 |
| |||||
工作单位 |
| 参加工作时间 | 年 月 | |||||
医师资格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
医师执业证书编码 |
| 取得时间 | 年 月 | |||||
执业情况 | 在职/返聘 | 执业经历 | 年 | 执业范围 |
| |||
医 师 行 为 记 录 | 良好 行为 记录 | 受到的表彰、奖励 |
| |||||
完成的政府指令性任务 |
| |||||||
取得的科研技术成果 |
| |||||||
不良 行为 记录 |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受到行政处罚、处分情况 |
| ||||||
发生医疗事故情况 |
| |||||||
医师申请 简易程序 考核理由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考 核 意 见 | 工 作 成 绩 评 定 | 完成工作数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工作质量 合格□ 不合格□
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情况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职业 道德 评定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合格□ 不合格□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个 人 述 职 |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执业机构评定意见:
同意□ 不同意□
执业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考核机构复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 ||||||||
考核结果 | 考核结论
合格□ 不合格□
考核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注:1.在选定的□内打“∨”。
2.考核不合格原因、对考核结果提出复核申请的处理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记入备注栏。
附件4:医师定期考核备案表
XXX单位于XX年XX月XX日-XX年XX月XX日开展了XX年度-XX年度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共考核XX人,一般程序XX人,其中中医类别XX人,简易程序XX人,合格XX人,不合格XX人,现将名单汇总如下:
一般程序:
姓名 | 科室 | 身份证号 | 类别(临床/中医)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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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姓名 | 科室 | 身份证号 | 类别(临床/中医) | 合格/不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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