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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中医药监督执法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决定将依法由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委托陕西省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行使。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及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的权利和责任详见委托书。
特此公告。
附件: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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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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