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610000MB29656749/2014-0000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4-04-24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名  称 ] 关于印发陕西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陕西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2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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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管理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城市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中医学院,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名医、名科、名院“三名”战略,继承整理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推动全省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研究,决定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即第五批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我们组织制定了《陕西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4月23日

陕西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实施名医、名科、名院“三名”战略,继承整理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中医临床人才,推动全省中医药学术继承与发展,今年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开展全省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即第五批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为省级名(老)中医,每人选配2名继承人,以师承方式进行培养。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三年的师承教学,使继承人掌握、继承名(老)中医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并有所创新,培养造就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中医药理论功底扎实、临床能力较强,医德高尚的高层次中医药继承创新型人才。

二、遴选条件

(一)指导老师

为全省104位省级名老中医、名中医。

师承教育是中医药学术传承的一项重要举措,每位名(老)中医要积极开展师带徒工作,加强学术传承。目前已担任第五批全国或第四批全省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者,精力允许、工作需要,采取自愿原则可再选带1-2位继承人。

确因身体或其他原因不能带教的,应由所在单位出具情况说明。

(二)继承人

继承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年龄45岁及以下(时间截止到2013年12月底,时间点下同),爱岗敬业,品学兼优,有志于继承研究名(老)中医的学术经验并勇于创新。

2、在医疗机构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工作,受聘担任住院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满2年。

3、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硕士、博士优先考虑。

4、从事中医药临床工作累计满5年;或西医院校毕业生,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其中从事中西医结合工作或中医药工作满3年(在职西医脱产学习中医或中医临床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其专业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

5、与指导老师一级临床专业相同。

6、未担任行政职务,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7、未参加过省级以上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

三、继承人遴选程序

以本人申请、导师同意、单位推荐、资格审核、专业考试、择优录取的方式进行。

符合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指导老师同意后,由所在单位推荐;市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核,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1:3的比例推荐人选;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所有推荐人选进行复审,统一组织中医理论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及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双向意愿,以1:2的比例择优确定继承人。

为充分发挥全省中医药重点学科、专科协作组作用,积极鼓励名(老)中医带教其协作组成员单位,尤其是市、县级中医医院的中医临床骨干。为方便继承教学,指导老师与继承人原则上应在同一设区市。跨单位、跨地区带教的,在师徒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还应征得师徒双方所在单位的同意,并出具书面同意文件。

四、工作周期

师承教学时间连续三年。全省按照统一时间进岗,具体时间自公布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名单之日算起。

五、教学方式及要求

(一)教学方式

师承教学采取跟师学习、独立临床实践、理论学习的方式进行,以跟指导老师临床和独立临床为主。

1、跟师学习。全面系统地继承指导老师的学术思想、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继承人平均每周跟随指导老师临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180个工作日。每年要完成不少于60个半天的跟师笔记、12篇1000字以上的月记(学习心得或临床经验整理)、20份临床医案。

2、独立临床实践。继承人每周独立临床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累计不少于250个工作日,其中在病房的临床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40个工作日。

3、理论学习。采取自学研修与集中授课相结合的方式,集中学习由省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安排,时间累计不少于80个工作日。以精读《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及温病学等中医经典为主,学习1部以上与所从事专业密切相关的专科经典。每年要撰写典籍学习心得4篇以上。同时,本科毕业者还要完成同等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相关课程。

(二)教学要求

继承人通过师承工作要达到下列要求:

1、学习领悟指导老师指定的古典医籍和精华,中医药理论功底更加扎实,中国传统文化知识进一步加强。

2、基本掌握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中医临床诊疗水平和疗效在原有基础上有较大提高。

3、按照中医药学术特点和发展规律,结合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在本学科领域的某一方面有独到见解和临床体会。

4、学习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期刊(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1篇以上继承、总结指导老师学术经验的论文。同一指导老师的两名继承人发表的论文不得为同一专题。

5、结业时需提交由本人独立完成的、能反映指导老师临床经验和专长的、体现疾病诊疗全过程的临床医案60份; 2万字以上结合临床实际,能体现指导老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具有创新观点和一定学术价值的结业论文1篇(附有2000字的论文摘要)。

指导老师平均每周临床带教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要对继承人撰写的跟师笔记、月记、临床医案进行批阅,批语要有针对性和指导性,能体现学术水平。

六、管理考核

(一)组织管理

1、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2、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组织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签订教学协议,制定教学计划;明确继承人跟师笔记、月记、临床医案等继承文书的格式和质量要求。

3、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继承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对相关原始材料进行登记、存档。若指导老师与继承人不在同一单位,由双方单位协商,明确继承教学管理单位,报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

(二)考核方式

1、对指导老师的考核

指导老师要按要求保证临床带教时间,认真批阅学生的跟师笔记、月记、临床医案等。指导老师所在单位负责指导老师日常带教的管理和考核。指导老师除身体原因外致使学生不能结业出师的,取消其带教资格。

2、对继承人的考核

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结业考核。

(1)平时考核,由指导老师和教学管理单位负责进行。主要考核继承人平时学习情况、跟师临床和独立临床时间。

(2)年度考核,由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以原始材料为依据,按照《年度考核表》,逐项检查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淘汰。

(3)结业考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考核采用积分制,包括日常继承表现、实绩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结业论文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结业出师。

(三)异常情况处理

1、因继承人原因不能正常跟师

(1)继承人继承学习原则上不得中断。确有特殊原因,中断学习3—6个月的,经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可继续学习,但需补足短缺的教学时间。

(2)中断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自行终止协议,取消继承人资格,并追回相应的经费补贴。

2、因指导老师原因不能继续带教

(1)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2年半并学有成效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批准后,可自行整理、学习、研究指导老师的学术经验,继续完成学习任务。

(2)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超过1年者,经省中医药管理局同意批准后,可转跟其他相应专业的指导老师学习,并重新签订继承教学协议,学习时间需延长半年。

(3)继承人进岗学习时间不满1年者,应终止学习。

七、待遇和奖励

(一)指导老师和继承人在继承教学期间的工资及其他福利待遇均由各自所在单位发给。

(二)继承人在学习期间,按计划学习且年度考核合格者,其和指导老师每年均可获得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I类学分25分。

(三)通过结业考核的继承人,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颁发出师证书,同时对指导老师颁发荣誉证书。

(四)具有学士学位、完成同等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相关课程且考试合格的继承人,发给《同等学历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硕士研究生毕业后的有关待遇。

(五)继承人在继承学习期间,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可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取得出师证书,符合《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可优先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六)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成绩优异的继承人和有突出贡献的指导老师给予表彰。

八、经费安排

省级财政安排专款作为开展名老中医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专项补助经费,指导老师每带1名继承人,每年补助0.5万元;继承人每人每年补助0.5万元。该经费主要用于带教津贴、继承教学和继承工作管理等。其中70%要用于继承工作的教与学,20%用于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10%用于继承工作的日常管理、检查考核、表彰奖励等。继承工作经费要专款专用,各单位每年要向省中医药管理局报告经费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