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 引 号 ] | 11610000MB29656749/2026-00008 | [ 主题分类 ] | 医药管理 |
|---|---|---|---|
| [ 发布机构 ] | 省中医药管理局 | [ 发布日期 ] | 2026-09-18 |
| [ 效力状态 ] | 有效 | [ 公开时限 ] | 长期公开 |
| [ 名 称 ] |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
《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医药主管部门,陕西中医药大学,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陕西省名中医的示范引领作用,维护陕西省名中医称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18日
(主动公开)
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省名中医管理工作,充分发挥陕西省名中医的榜样引领示范带动作用,维护陕西省名中医称号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陕西省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陕西省名中医是由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卫生健康委、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评选表彰并授予的陕西省名(老)中医、陕西省名中医(中药师)、陕西省基层名中医。
第三条 陕西省名中医评选表彰由省卫生健康委主办,具体工作由省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原则上每五年评选一次。各设区市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人选的申报、推荐、日常管理及年度考评等工作。
第四条 陕西省名中医管理严格遵循激励措施与约束机制并重、权利与义务对等、前期培育与后续考评同步推进的基本原则,实行全周期动态管理。
第二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五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牢固树立责任意识与使命感,坚守中医药临床工作,持续提升自身业务素质与专业水平,运用精湛的中医药技术,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诊疗服务,为我省中医药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六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承担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责任。获评后继续在推荐医疗机构发挥5年以上传帮带作用。原则上每三年培养不少于4名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继承人,应包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
第七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积极参加各类教学活动,主动承担课堂教学、临床带教、规范化培训等教学任务,名中医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原则上每人每月至少开展1次教学门诊,其余名中医每月至少开展1次临床或门诊带教等教学活动,并将临床诊疗经验、学术思想及技术专长融入教学全过程。
第八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积极推动中医药学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推广,原则上每年至少以主讲人身份举办1次学术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深耕临床、教学、科研领域,力争取得标志性、引领性的研究成果,助力全省中医药学术科研水平提升。
第九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积极参加对口帮扶和公益服务活动,主动参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科建设,原则上每人每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义诊、技术指导或学术讲座等活动5次以上。鼓励支持名中医传承工作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立工作站。鼓励参与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老中医学术思想整理出版、中医药古籍文献研究等工作,弘扬中医药文化。
第十条 陕西省名中医应珍惜荣誉,坚持继承和弘扬中医药学术思想,坚守“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医德医风,严守行业规范,发挥榜样力量,推进全省中医药传承创新高质量发展。
第三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一条 陕西省名中医纳入省卫生健康委综合专家库(中医药专家子库),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优先聘用;对基层名中医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侧重考评临床实绩、学术传承和行业贡献等,可按相关规定适当放宽学历、任职年限等条件;在开展学术传承活动、申报人才项目、学(专)科建设、临床实践、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及开发应用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十二条 陕西省名中医所在单位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支持其牵头建设重点学(专)科以及名医传承工作室等平台;支持开展学术传承、中医基础理论和临床科研、中药制剂研发、中医诊疗设备(器械)研发、学术经验整理、人才培养、义诊服务等工作;提供年度健康体检,建立陕西省名中医专属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陕西省名中医在国家级、省级中医药学会、协会等学术团体中任职,优先推荐其参与国家级、省级中医药行业标准、诊疗规范和技术指南等制修订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引领作用。
第十四条 参照《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有关规定,陕西省名中医与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的可延迟退休,延迟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退休后全职返聘的,在薪酬、福利、学术资质等方面与在职名中医享受同等待遇。
第四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五条 陕西省名中医不得以追求名利为目的开展学术传承活动,不得开展牟利性的商业活动,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任何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陕西省名中医称号进行虚假宣传或进行不当商业牟利。
第十六条 各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积极发挥陕西省名中医的作用,所在单位应设立或指定管理部门,安排专人负责名中医日常管理、服务保障、台账登记、年度考评等工作,为名中医履职、传承、创新营造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经同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报请表彰机关批准撤销其陕西省名中医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
(一)隐瞒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称号的;
(二)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纪律处分的;
(四)受到撤职、开除政务处分或者处分的;
(五)长期脱离中医药相关工作岗位的;
(六)拒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与义务的;
(七)存在其他不当行为,影响恶劣,不宜继续保留称号的。
第十八条 陕西省名中医的主要执业机构应当对本单位在职(含返聘或延聘)名中医开展年度考评,于每年12月将考评结果报省中医药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每三年对在职(含返聘或延聘)名中医组织开展一次综合评估。考评优秀者,在全国名中医等更高层次中医药人才项目评选中予以优先推荐;考评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我省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岐黄学者等中医药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