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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1-11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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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71号)要求,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验收对象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重点专科建设项目、培育项目

(二)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

以上统称 “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验收工作安排

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都应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参加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验收。医疗专业重点专科主要通过监测数据评价分析进行验收,护理、临床药学和治未病重点专科主要通过同专业集中汇报进行验收。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还要接受经费使用情况的核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抽取部分专科进行实地复核。

(一)医院自评

各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依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二五 ”重点专科建设要求(2013年印发)对重点专科进行自评,认真总结建设成效,查找存在问题,并将各专科自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基本内容分别见附件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还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评(基本内容见附件3)。

各专科自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以单位正式文件形式于120日前报送至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监测指标体系数据填报

中医医院医疗质量监测中心和中国中医科学院中医药数据中心将于2017110—20日接受2016年下半年建设监测数据和2016年第四季度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监测数据填报。各医疗专业重点专科要按照重点专科建设监测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监测的有关要求,于2017120日前如实、客观完成201611日到201612月底的所有监测数据的填报工作(此前有数据未填报的请在此时间段内补报)。

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高度重视数据报送工作,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审核,确保数据报送质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组织专家对填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赋分。逾期未填报监测数据的将视为验收不合格。

护理、临床药学和治未病重点专科不需填报监测指标。

(三)现场核查

省中医药管理局将于26-9日组织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依据《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建设项目经费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是否合理等进行核查,请各单位提前准备好经费使用台账。

(四)同专业集中汇报

根据临床药学、护理、治未病重点专科的特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分别组织临床药学、护理、治未病重点专科进行集中验收。集中验收以各专科报送的自评报告为依据,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实地复核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根据监测数据初步评分情况和同专业集中汇报情况,适时抽取部分国家中医重点专科进行实地复核。   

三、有关要求

(一)各重点专科所在单位要认真组织相关专科开展自评,并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与资料,重点要对各专科建设监测数据的客观性、完整性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监测数据的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务求信息真实可靠。

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负责对各专科报送数据进行初步审核,各单位及专科要密切配合监测中心数据初审工作,务必按要求准时报送数据。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各专科数据的最终审定,对验收工作中存在虚报数据等弄虚作假情况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资格、取消所在医院参加“十三五”重点专科申报资格等处理。

(二)验收工作结束后,经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通过验收的将允许张挂国家中医重点专科标牌,有效期5年;未通过验收的取消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资格,且不得申报“十三五”期间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项目

(三)本通知及相关附件电子版请于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网站(www.snatcm.gov.cn)通知公告栏下载。

联系人:

省中医药管理局医疗科研处  王勇刚

联系电话:02989620682(兼传真)

    箱:sxzyps@126.com

省中医医疗质量监测中心   

联系电话:029-87282143

附件:

1、全省 “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

2、“十二五”国家中医重点专科验收评估报告基本内容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中医专业)资金使用情况自评报告基本内容

陕西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7111